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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减免税实用指南 | 公益收藏品的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14 11: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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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优质文化供给,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我国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5年3月17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发布首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

下面,就让小关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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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实施有效期: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惠主体

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即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一批名单见《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文旅财发〔2025〕25号)。

2.外交部、国家文物局。 

3.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如有免税进口藏品需求,可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相关要求管理。

 

 

享惠藏品

免税进口的藏品为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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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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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选择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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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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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免税进口藏品审核意见的证明材料;

3.相关机构、个人出具的境外捐赠、归还、追索藏品的证明材料或购买藏品的合同、发票;

4.有关进口藏品的特征的详细资料及清晰的彩色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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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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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的藏品应与其收藏范围相符。

2.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3.享受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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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小关还会发布更多与减免税相关的知识点,各位小伙伴记得持续留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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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关税处、天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