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根据民政部令第85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组织架构设置
1、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原有相关架构停止运行;
2、分支机构不设理事会,其重大事项通过召开分会全体会议或分会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议事决策,不再另设专属议事决策机构。
二、规范负责人、职务称谓
1、即日起,分支机构不得使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社会团体法人负责人称谓;
2、分支机构负责人标准称谓: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标准称谓:主任、副主任;
3、分支机构参与议事人员统一称为委员,不得擅自增设、自创各类层级头衔。
(注:原有相关头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对外文件和活动中停止使用,仅作历史记录保留。)
三、规范财务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违规设立“小金库”;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四、规范对外各类文件和活动宣传
1、分支机构筹办会议、培训、展会、调研等各类线上线下对外活动,须提前向协会提交申请并正式取得授权,未获得授权不得擅自进行;
2、本通知发布前出具的文件、宣传物料等内容中不符合新规的人员称谓均不再具有对外效力;
3、自本通知发布日起,所有正式公文、活动策划方案、新闻稿件、宣传展板、机构牌匾、官方全媒体账号、对外合作资料等线上线下载体,均使用统一规范,避免出现不规范表述。
五、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工作
1、协会秘书处将参照民政部第85号令修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细化分会筹建流程、负责人任职条件、年度考核标准等细则;
2、各分支机构应当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民政部最新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工作;
3、秘书处后续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于发现问题未整改、整改滞后以及未按规范要求执行的,协会将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启动合并或撤销程序,并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